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林春倩 记者顾艳伟)“那两张健身卡可以正常使用了,废卡多亏你们的健身监管激活帮忙,不然,卡变这5000块钱就打水漂了。广西”8月4日,市场消费者何女士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的部门帮忙回访电话时说。
今年7月30日,成功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何女士投诉称,废卡其爱人朱先生以及朋友劳女士分别于2018年5月6日、健身监管激活7月28日在灵山县某健身中心各办了一张价值1980元和4000元的卡变健身卡。办卡后不久,广西两位办卡者因工作调动,市场无法到该健身馆健身,部门帮忙因此两人持有的成功健身卡均未激活使用。此后,废卡该健身馆因经营不善倒闭,其会员也几经转让,最后于今年6月份转让至灵山县某健身馆。
7月14日,何女士发现健身馆私自将其爱人朱先生的健身卡激活,且不承认劳女士健身卡的有效性。何女士认为该健身馆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便向健身馆提出退款或者由其代为使用上述2张健身卡,但遭到健身馆的拒绝。何女士遂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向何女士了解具体情况,确认朱先生以及劳女士办理健身卡时均签订有合同,且未注明健身卡激活期限、能否转让等有关事项。随后,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解、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健身馆负责人讲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该健身馆负责人同意将2张健身卡转到何女士名下,由何女士自行使用。使得该起消费纠纷妥善解决。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后,才能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退款方式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该起纠纷中,双方并未就健身卡激活期限、转让方式进行约定,所以,消费者的主张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这位负责人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健身馆时除查看其经营和发行健身卡的资质,也要主动提出签订相关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查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建议消费者谨慎签署,以防止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佳榕2025-07-08 05:42262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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